严格遵守“八不准,八不得”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廉洁自律工作
时间:2015-09-25来源: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者:字体:大 中 小 默认阅读:15402 次
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一项政治任务,要驰而不息、执纪到底,严字当头、寸步不让。8月17日,中央政治局常委、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再次强调,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永远在路上的斗争,要一个时间节点、一个时间节点扭住不放。为巩固和深化纠正“四风”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果,在中秋、国庆佳节前夕,重申、强调如下纪律要求:
1、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、烟酒、海鲜及其他土特产品等节礼;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、烟酒、海鲜及其他土特产品等节礼。
2、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“博饼”活动;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。
3、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、购买、赠送节庆纪念品、纪念册;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,纪念册。
4、不准用公款安排、组织宴请和聚餐;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
5、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、奖金和实物,以及借工会、学会、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;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、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、礼金。
6、不准组织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、健身、旅游等活动;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。
7、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;不得利用培训中心、机关食堂、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、吃喝玩乐。
8、不准违规借用、占用、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;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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